浑源县恒旺粉体材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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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浑源县永安镇王千庄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震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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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县铁腕治污领导组办公室督察组于 2017年12月25日对你公司进行督查,发现你公司厂区物料露天堆放未入封闭储仓,未加盖苫布。当日下达浑环改字【2017】214号《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及浑环责限字【2017】001号《责令限制生产决定书》,责令你单位改正以上环境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照片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我局于 2018年1月1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浑环告字 [2018]001号) 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对违法事实、法律依据、处罚额度种类无异议。
二、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浑源县邮政储蓄银行 户名:浑源县财政局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同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浑源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浑源县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浑源县环境保护局 |